占座霸座、越席乘车、禁烟区抽烟……类似的不文明行为,在铁路列车上并不鲜见,且屡禁不绝。近日,全国人大代表朱丽平提出建议,希望将铁路车站不文明的行为通过立法或者制定行政规章的形式予以明确,并将重点不文明行为纳入社会诚信体系。
这一建议的积极意义是显而易见的。通过法律规章的形式,对不文明行为予以明确,有助于进一步强化公众对于违规行为的认知;将不文明行为纳入社会诚信体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加大对不文明乘客的威慑力,令其更好地遵守秩序。
“霸座”是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侵害。这类不文明行为,已经困扰部分乘客很长时间。相关部门此前就推出了多种措施,例如在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就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提出对“车闹”和“霸座”等行为依法严厉惩处。
但是,这一指导意见在具体执行层面似乎效果不彰,占座霸座并无视规劝的个案,依然屡见不鲜。铁路乘警虽然理论上有足够的权力对这些违法行为进行干预,但在现场执法过程中,往往更倾向于劝说,由于在狭窄的车厢内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做法存在诸多顾虑,一旦对方蛮不讲理,就难免有些束手无策。
将不文明行为纳入社会诚信体系,让“霸座者们”成为失信人,加快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格局,相对于乘警采取强制措施来说,是一种有效的替代性执法手段。过去类似的处罚手段,仅限于在一定期限内限制行为人购票乘坐火车,惩戒力度相对有限。
不过,将重点不文明行为纳入社会诚信体系,在执行上也有难点。一方面,由于处罚的力度明显提升,增加了当事人的违法违规成本,因此,对于重点不文明行为的界定就需要更加审慎,执行的复杂性会有所增加;另一方面,信用惩戒的威慑力,未必能够覆盖到所有的违规人群,在高铁上被占座的普通乘客,他们在事发现场的即时权益,可能仍然缺乏足够的保障。
法律当然是强化公共秩序管理的有效手段,但要减少铁路运营中类似的违法现象、减少乘警的执法压力,在呼吁法律法规和社会诚信体系进一步介入的同时,还需要引入更多的配套措施。既通过多元的惩戒措施约束和震慑不文明乘车的行为,向公众做出示范,也要不断加强相关教育引导和社会监督,增强公众的文明观念和道德意识。